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青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青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2013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莱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浙C×××××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温州往青田方向行驶。当日15时5分许,当车行至温寿线39KM+30M(青田县温溪镇港头村)路段时,与在道路右侧路肩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乙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及时救助伤员并报警,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某的身份信息、侦查报告、接处警详情、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明复印件及浙C×××××机动车信息、酒精测试结果单、青公交认字(2013)第00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青田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被害人黄某乙身份信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池某、黄某甲的证言,青公物鉴(2013)2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青田20130924151)号浙C×××××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高某交通肇事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