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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玲与姬志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姬志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54号原告:张玲,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华成,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志厂,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姬志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