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玲与姬志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姬志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54号原告:张玲,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华成,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志厂,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姬志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