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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和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仁和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现暂住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6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产业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子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8日6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云P618**号轻型货车,沿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2号线从该园区电信楼往明珠铝业仓库行驶,当车行至明珠铝业仓库路口转弯时,遇王某驾驶的川D436**号两轮摩托车对向驶来,两车发生刮擦,致使该摩托车倒地并向前滑行,然后撞至人行道路沿石,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庞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庞某某立即拨打“120”,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即赶赴现场,被告人庞某某正在现场等候。随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庞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庞某某在调查中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庞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死者亲属对被告人庞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记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调解书及谅解书,证人姚某、马某、颜某、杜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庞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积极赔偿了死者亲属的损失,得到其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庞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仲明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