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李舜宇、施远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舜宇;施远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李舜宇,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生,籍贯广东省海丰县,住海丰县。被执行人:施远辉,又名施远注,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生,籍贯广东省海丰县,住海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施远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远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施远辉有一房产座落于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三路88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施远辉(又名施远注)所有的座落于海丰县梅陇镇人民三路8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梓江审判员 徐生荣审判员 钟坚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