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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申请执行人马秀英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5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字0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