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虞商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新半岛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新半岛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虞商初字第0219号原告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玉。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张凝,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新半岛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新半岛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新半岛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5000元,由原告常熟市培玉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季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