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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长阳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阳兴妤与被申请人王诗秀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兴妤,王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长阳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欧阳兴妤。法定代理人鄢连琴。被申请人王诗秀。申请人欧阳兴妤因与被申请人王诗秀财产权属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诗秀的银行存款24565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阳兴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诗秀的银行存款24565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