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桓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光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山,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陈福春,山东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桓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山。被执行人: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福春。被执行人:山东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光山与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福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人民法院(2008)淄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宏信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福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光山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人民法院(2008)淄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