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凌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8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9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晚,被告人何某伙同罗某才、陈某(另案处理)去到逻楼镇,先后两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晚,为了筹集毒资被告人何某与罗某才、陈某(两人另案处理)在凌云县城商量去本县逻楼镇实施盗窃。次日凌晨,三人乘坐汽车去到逻楼镇街上,由陈某负责驾车接应,罗某才使用特制钥匙将罗某松家的大门打开并与何某一起上到二楼将六桶茶油(价值人民币5600元)盗走。之后,罗某才又用特制钥匙打开欧阳某康家的门锁,并与何某一同将一楼客厅内的一台创维牌32寸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1795元)盗走。何某等人返回凌云县城后,将茶油卖给了本县泗城镇解放社区一男子(身份不详),所得赃款三人平分。当日7时许,罗某才将电视机卖给本县泗城镇平林村达以屯的韦某获得赃款700元,何某分得赃款2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视机追回并退还给失主。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罗某、韦某、谢某、欧某的证言;3、失主欧阳某康、罗某松、刘某兰的陈述;4、凌价鉴字(2013)22、49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6、同案人罗某才、陈某的供述笔录;7、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有前科劣迹,且入户盗窃是为吸毒而犯罪,应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何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何某与同案人罗某才、陈某共同赔偿被害人罗某松茶油损失人民币5600元;责令被告人何某退出所分得的赃款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可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