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法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涪法刑初字第008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刘某因吸食毒品,2012年1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8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刑诉(2013)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17时许,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在涪陵区望州路15号2栋1单元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在被告人刘某的裤包内缴获麻古10.36克、冰毒8.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从被告人刘某处查获的麻古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周某某、李某甲、朱某某、袁某、李某乙、代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3、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图;4、毒品称重记录、毒品称重照片;5、现场勘察检查笔录;6、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渝公禁(毒检)[2013]4831、5046号物证检验报告;7、提取笔录、扣押清单;8、戒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9、抓获经过、办案说明;10、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资料;1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冰毒、麻古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止)二、没收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冰毒8.1克、麻古10.36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步人民陪审员 陈学江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