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蒋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1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韩树修,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效业审 判 员 夏苍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