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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蒋某与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1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韩树修,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效业审 判 员  夏苍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