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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刑初字第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刘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雄刑初字第0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雄县雄州镇,大学本科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5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被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雄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贺明、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为了能在互联网“sex.in.sex”论坛升级到高级会员,以便观看更多的淫秽内容,于2012年5月至6月在自己家中利用个人计算机通过宽带上网,在“18p2p”网站和“性吧”网站先后传播淫秽图片2639张和两条淫秽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谢华的证言、雄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雄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鉴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互联网论坛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三)项、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焕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