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一辖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辖初字第1077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周某死亡时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该费用被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