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章以铄与缪盛、张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5号原告:章以铄。被告:缪盛。被告:张春芳。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以铄诉被告缪盛、张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以铄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