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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敬杰,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某。原告周某某诉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敬杰、被告凌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2月相识,2001年3月22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凌某明、凌某招。双方于2006年3月21日到徐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觉被告有吸毒的恶习,多年来,被告因曾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均无效果,至今仍不悔改,2013年6月被告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原告对此实在忍无可忍。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凌某明、凌某招抚养权由被告选择,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周某某为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周某某、被告凌某某及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凌某明、凌某招《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凌某明、凌某招身份情况的事实;证据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凌某某口头辩称,夫妻双方因答辩人吸毒行为及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答辩人若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两个儿子凌某明、凌某招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目前由原告负担,待答辩人强制戒毒出来后儿子凌某明、凌某招均由答辩人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自2013年6月6日起,答辩人因吸毒行为被徐闻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于2014年9月就强制戒毒完毕。被告凌某某为其抗辩事实和理由,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凌某某在徐闻县迈陈镇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个月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3月22日,双方共同生育双胞胎儿子凌某明、凌某招。2006年3月21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被告吸毒行为及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自2012年农历8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11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诉求如上述。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尔后,被告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不同意离婚。另查明,自2013年6月6日起,被告因吸毒行为被徐闻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同年12月,被告被转送到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再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与债权债务;另本院与凌某明、凌某招谈话,其两人表述独自在老家生活,若父母离婚,不知道随谁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共同生育两名孩子并长期共同生活,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以及被告有吸毒的行为等问题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被告现因吸毒行为而被戒毒所强制戒毒,但原告未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吸毒而屡教不改,不能确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尊重,化解矛盾,且被告戒毒出来后能够痛改前非,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尚未破裂,原告周某某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福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