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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谢圣祥与彭忠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圣祥,彭忠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1448号原���谢圣祥。被告彭忠德。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圣祥诉被告彭忠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圣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谢圣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圣祥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谢圣祥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