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谢圣祥与彭忠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圣祥,彭忠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1448号原���谢圣祥。被告彭忠德。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圣祥诉被告彭忠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圣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谢圣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圣祥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谢圣祥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