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王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刑初字第8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8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7月3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林由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823号起诉书、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林由撑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于2013年11月1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2013年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从网上买来空白发票、通过贴在墙上的小广告找人刻了印章,在临海市桃渚镇珊瑚东路l1O号进行发票制造并通过手机联系买家,以邮寄的方式向买家出售。2012年6月17日,民警在位于该镇连盘珊瑚村王某叔叔王先岳家三楼搜查扣押空白发票297份及用于非法制造发票的印章15个。经临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297份空白发票全部为假发票。15个印章全部系伪造,内容是泸州泰利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鸿铭建材有限公司、自贡市海威物资有限公司公章,泸州泰利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泸州市龙马潭区鸿铭建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自贡市海威物资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台州市立医院住院部收费专用章、安庆市华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泸州市龙马潭区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四川省自贡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代开发票专用章。2012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张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印章,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非法制造发票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并罚。扣押并随案移送的印章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1)翠屏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三、随案移送的十五枚印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统审 判 员 杜迁梅人民陪审员 朱建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