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曾传书与梁平县袁驿镇袁驿村2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传书,梁平县袁驿镇袁驿村2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23号原告曾传书,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梁平县袁驿镇袁驿村2组。负责人潘有富,该组组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曾传书与被告梁平县袁驿镇袁驿村2组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传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传书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传书撤回对被告梁平县袁驿镇袁驿村2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曾传书负担。审 判 长 张中波审 判 员 吕 欢人民陪审员 吴才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启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