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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诉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箍棒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千年翠钻珠宝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箍棒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千年翠钻珠宝有限公司,杨茳,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诉保字第0005号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连云区海棠南路58-1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金箍棒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新浦区海昌北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杨茳,总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千年翠钻珠宝有限公司,地址新浦区步行中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均霞,总经理。被申请人杨茳。被申请人孙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茳位于新浦区麻纺小区13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丘号210054--21)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杨茳所有的苏G09B**、苏GA04**号车辆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江苏金箍棒实业有限公司、杨茳、孙杰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港商诉保字第号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关于申请人姚玉琴申请诉前保全何庆武财产一案,我院作出(2013)港商诉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查封房产需协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请协助对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本市开发区五羊路63号久和商务楼10号楼七楼、新浦区苍梧路明珠皇冠花园1号楼3单元15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