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四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济南达利科经贸有限公司与韩志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济南达利经贸有限公司;韩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四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达利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南湖村东府前街北468号。法定代表人胡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志海,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鑫龙腾商贸公司职工,住章丘市。上诉人济南达利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志海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济南达利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达利经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达利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松审 判 员 林瑞国代理审判员 宋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