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纪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溆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纪军,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纪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吕磊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苏纪军窜至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信用社后面的背街小巷,采取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驾车逃跑。被被害人舒某某发现后抓获,被盗摩托车被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纪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苏纪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纪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苏纪军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苏纪军对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辩称他是伙同谢某某(绰号“三毛砣”)共同作案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苏纪军窜至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信用社后面的背街小巷,采取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动,并驾车逃跑。被害人舒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马上追赶,在溆浦县卢峰镇哑塘村将被告人苏纪军抓获,被盗三轮摩托车也被追回。经鉴定,被盗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他将他的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湘N55G**)停放在溆浦县迎宾路兆隆酒店后面的小巷子内,不久后他看到摩托车被人开着往哑塘方向走。于是他就马上乘坐一辆二轮摩托车去追赶,在哑塘村9组的公路边将摩托车追上,并将盗摩托车的人抓住;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听到舒某某喊有人偷摩托车,随后他就看到舒某某的三轮摩托车被人从巷子里开出来往低庄方向开,舒某某租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后面追;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4时许,他看到舒小生的三轮摩托车往桥江方向开,后面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追,并喊捉贼。于是他就和村里的几个人骑着摩托车去追,追上三轮摩托车后,骑车人将摩托车扔下沿铁路逃跑,他们在哑塘村4组的地方将盗车人抓住了;4、溆价认鉴(2013)16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证明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00元;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舒某某摩托车被盗现场的概况;6、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17日他没有和被告人苏纪军在一起;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苏纪军被当地村民抓获后,由公安民警带回溆浦县公安局迎宾派出所的经过;8、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人苏纪军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9、被告人苏纪军对盗窃三轮摩托车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纪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苏纪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苏纪军提出的“是与谢某某共同作案”的辩护意见,经查,谢某某否认了与被告人苏纪军共同作案,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苏纪军系伙同他人共同作案,故被告人苏纪军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苏纪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纪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纪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刚华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