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中胜与李天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中胜,李天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申中胜被告李天生原告申中胜诉被告李天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中胜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中胜撤回起诉。诉讼费328元,减半收取为1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春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