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夏华英与施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英,施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56号原告:夏华英,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施维明,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华英与被告施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华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施维明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华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施维明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夏华英名下,位于合肥市XX区XX路XXX村XX幢XXX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