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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72号原���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