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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公平与朱岳强、吴信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公平,朱岳强,吴信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3171号原告:张公平,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系朱秀英之子。委托代理人:陈召,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岳强,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岩,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信华,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梁英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公平诉被告朱岳强、吴信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公平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公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公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公平承担。审判员  孙启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