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民初字第03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81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程某某,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护士,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鲜连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