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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城法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卢林淑诉汪校荣与袁锐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林淑,汪校荣,袁锐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卢林淑,女,1972年12月5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汪校荣,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袁锐潮,男,住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卢林淑与被申请人汪校荣、袁锐潮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汪校荣、袁锐潮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汪校荣、袁锐潮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