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66号原告石某某,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 侯 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