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和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朱红美与花双双、花双健等继承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花某甲,花某乙,花某丙,王某,花某丁,花某戊,花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和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朱某。原告花某甲。原告花某乙。原告花某丙。原告王某。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建飞。被告花某丁。被告花某戊。被告花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花某甲、花某乙、花某丙、王某诉被告花某丁、花某戊、花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花某甲、花某乙、花某丙、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五原告已预交),由五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