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汤玉香、马鹏与黄海鸥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玉香,马鹏,黄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汤玉香,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18日,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马鹏,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5日,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黄海鸥,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5日,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汤玉香、马鹏申请执行黄海鸥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汉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黄海鸥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玉香、马鹏赔偿其因交通肇事致马阳春死亡的经济损失共计167270.7元(已支付90901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海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玉���、马鹏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海鸥向申请执行人汤玉香、马鹏支付赔偿款7636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海鸥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黄海鸥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3)汉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 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