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卢运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运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58号罪犯卢运祥,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原户籍贵州省六盘水市。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邯市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卢运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邢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卢运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监狱检察机关同意,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认为罪犯卢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运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表扬2次、记功6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卢运祥入狱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三)项、第四百五十条、四百五十一条、四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运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陈春元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