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二终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徐永朋、徐云虎、徐云超与徐存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永朋,徐云虎,徐云超,徐存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终字第00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朋。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虎。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超。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付忠,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存钢。委托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永朋、徐云虎及徐云超为与被上诉人徐存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永朋、徐云虎及徐云超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付忠,被上诉人徐存钢的委托代理人张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徐永朋、徐云虎及徐云超。审 判 长 朱 永 智审 判 员 李 晓 艳代理审判员 王 韩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畅(代)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