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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袁于超与被告王星、大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于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袁于超委托代理人马海平,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科强委托代理人王应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委托代理人王伟宏,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于超与被告王星、大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秋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5日,被告王星驾驶陕CKA3**比亚迪小型轿车,沿扶风县新区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一路与西一路丁字路口左转时,与由东向西原告驾驶的无号建设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及车辆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经扶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住院58天,支付医疗费5908.40元。扶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星负主要责任,原告袁于超负次要责任。现原告诉请赔偿45048.40元。被告王星的代理人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和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该由大地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大地保险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大地保险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但是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不属保险赔偿的范围,本公司不予赔偿。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标准不合法,护理费期间不合法,标准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时间过长,营养费无医嘱。请求依法核减。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王星驾驶陕CKA3**比亚迪小型轿车,沿扶风县新区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点左转时,与由东向西原告袁于超驾驶的无号建设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袁于超受伤,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陕CKA3**比亚迪小型轿车车主为王应祥,该车在被告大地保险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次事故经扶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于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袁于超被送往扶风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58天。确诊为:腰2椎体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5588.40元,2、误工费118天×128元=15104元,3、护理费58天×60元=348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8天×30元=1740元,5、交通费100元,共计26012.4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档案和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交通费票据,被告大地保险提供的陕西省201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平均工资表和保险单据以及原、被告双方诉辩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和损坏他人财物的,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鉴于陕CKA3**比亚迪小型轿车车主与被告大地保险签订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所以应由大地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应该根据原告袁于超和被告王星的责任主次进行分担。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应该核减。营养费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款、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于超医疗费5588.40元,误工费15104元,护理费3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26012.40元。二、被告王星不再承担赔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袁于超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30元,由被告王星承担450元,原告袁于超承担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秋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