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贵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池州市贵池区人,农民,住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以100余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另处)处购买“土铳”一支,用于打猎。2013年3月20日,该“土铳”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查获。该土猎枪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池公司鉴痕(枪)字(2013)25号枪支鉴定书认定,属于“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章某甲、李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文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志瑛代理审判员 朱艳艳人民陪审员 李有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