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立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立催字第8号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延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号码为30400051/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28日,付款人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解放路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整,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撤销该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