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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立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立催字第8号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延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号码为30400051/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28日,付款人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解放路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整,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撤销该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