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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三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邵某某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三初字第323号原告武某某,女,1975��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41岁,汉族。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照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公告送达的有效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武某某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韦庆彪审判员  崔晓霞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