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三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邵某某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三初字第323号原告武某某,女,1975��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41岁,汉族。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照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公告送达的有效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武某某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韦庆彪审判员 崔晓霞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