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东法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陶某某,女,1977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陈果平,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或用其他方式送达,以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洪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鸿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