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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新田与姜凤坚、舒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田,姜凤坚,舒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李新田。委托代理人李曼华,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姜凤坚。被告舒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田与被告姜凤坚、舒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35元,减半收取4817元,由原告李新田负担。审判员  陈佑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