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新田与姜凤坚、舒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田,姜凤坚,舒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李新田。委托代理人李曼华,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姜凤坚。被告舒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田与被告姜凤坚、舒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35元,减半收取4817元,由原告李新田负担。审判员 陈佑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