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调确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洪清与赵淑涵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洪清,赵淑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调确字第30号申请人刘洪清,男,46岁。申请人赵淑涵,男,40岁。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洪清、赵淑涵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中,申请人刘洪清、赵淑涵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洪清、赵淑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洪清、赵淑涵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