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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调确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洪清与赵淑涵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洪清,赵淑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调确字第30号申请人刘洪清,男,46岁。申请人赵淑涵,男,40岁。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洪清、赵淑涵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中,申请人刘洪清、赵淑涵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洪清、赵淑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洪清、赵淑涵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