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宗堂与汤晴岚、薛子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宗堂,汤晴岚,薛子涵,薛业中,张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金宗堂,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汤晴岚,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薛子涵,男,200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薛业中,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张士芳,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宗堂与被告汤晴岚、薛子涵、薛业中、张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宗堂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薛磊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以汪连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金水花园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宗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薛磊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汪连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金水花园*号楼*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