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郑士沙与许德省、金俪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士沙,许德省,金俪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8号原告:郑士沙。被告:许德省。被告:金俪俪。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士沙诉被告许德省、金俪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士沙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