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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至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至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梁某,女,生于1981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彭刚,乐至县回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1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梁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全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