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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利民初字第15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梁秀琴、赵学贵、赵洪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王生军、何红军、马小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利民初字第1594-1号本院2013年12月12日对原告梁秀琴、赵学贵、赵洪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王生军、何红军、马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3)吴利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主文中“宁CB38**号”、第三十二页第十一行“347785.95元”应补正为:“宁CB19**号、357785.95元”。审 判 长  张莉琴审 判 员  武旭红人民陪审员  郝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连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