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商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邵建荣、史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邵建荣,史菊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商初字第288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34190-6。负责人梅晓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建荣。被告史菊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邵建荣、史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2元,减半收取708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