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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赵由安诉刘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由安,刘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初字第2号原告:赵由安,男,住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庆莲,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恩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由安诉被告刘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由安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由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由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由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勤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