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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光标物业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光标物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42号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标。委托代理人:蔡炜。委托代理人:余银平。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光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