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江冶金化工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江冶金化工设备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号。注册号610000100303471。法定代表人王小毅,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昌勇,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柳树林村居275号。被告西安华江冶金化工设备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稍门天乙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杨总,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江冶金化工设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华江冶金化工设备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