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建湖县团结机械厂、周广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72号申请人建湖县团结机械厂。负责人周广春。申请人建湖县团结机械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4020005221405592,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济宁锦发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宁市创新物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4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0月27日,付款行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建湖县团结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马 英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