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初字第3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麻双户与安景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双户,安景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初字第3989号原告:麻双户,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景翌,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双户与被告安景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双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双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双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麻双户负担。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