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眉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郭天太等人与刘军、邓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太,郭羽,郭丹丹,刘军,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眉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郭天太,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郭羽,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郭丹丹,女,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刘军,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邓涛,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郭天太、郭羽、郭丹丹申请执行刘军、邓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三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60049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 来源:百度搜索“”